妊娠期生理變化對甲狀腺的影響
徐向進教授指出,妊娠后母體的身理變化對甲狀腺功能的影響很大,而母體甲狀腺功能異常同樣會對妊娠過程和胎兒也會帶來不良后果。
研究發(fā)現(xiàn),15%的女性在妊娠期會患有不同程度的甲狀腺功能異常,包括妊娠期甲狀腺毒癥、臨床甲狀腺功能減退(甲減)、亞臨床甲減(SCH)、低甲狀腺素血癥(低T4血癥)以及甲狀腺功能正常單純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(TPOAb)陽性等疾病。
妊娠期生理變化對甲狀腺有顯著影響。研究發(fā)現(xiàn),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(HCG)的促甲狀腺激素作用會導致血清促甲狀腺素(TSH)的降低,且妊娠8~12周最為明顯。妊娠期血清TSH、TT4和FT4的正常參考范圍也與正常狀態(tài)下不同,因此,確定妊娠期特異性的(特別是妊娠早期的)正常參考范圍是非常必要的。
妊娠甲狀腺毒癥的診斷與治療
妊娠期甲狀腺毒癥患病率約為1%,其中臨床甲狀腺功能亢進(甲亢)的患病率為0.4%,,亞臨床甲亢患病率為0.6%。妊娠期甲狀腺毒癥的患病病因較多,包括了Graves病、妊娠性甲亢綜合征(SGH)和其他如甲狀腺功能腺瘤、結(jié)節(jié)甲狀腺腫、葡萄胎等。其中,Graves病的占比最多,高達85%。
目前,國內(nèi)外均出臺了妊娠甲狀腺毒癥的相關指南。指南推薦,若孕早期血清TSH<0.1mIU/L,提示存在甲狀腺毒癥可能,應進一步測定FT4、TT3、TRAb和TPOAb水平來明確診斷。
妊娠階段的不同,甲狀腺功能指標的參考值不同,指南推薦妊娠期特異甲狀腺指標參考值如表1。
參考值
(Abbott試劑)
孕早期
孕中期
孕晚期
血清TSH
(mIU/L)
0.03~3.6
0.27~3.8
0.28~5.07
血清FT4
(pmol/L)
11.49~18.84
9.74~17.15
9.63~18.33
臨床醫(yī)生可根據(jù)實驗室檢查及臨床表現(xiàn)來明確妊娠期甲狀腺毒癥的病因,進而實施針對性治療。
對血清TSH<0.1mIU/L、FT4>妊娠特異參考值上限的妊娠患者,要排除SGH后才能診斷Graves病。
SGH一般在孕8~10周左右發(fā)病,常伴有心悸、腹瀉、怕熱多汗、皮膚潮紅及皮溫增高等癥狀。若孕婦在食欲好、進食多的情況下體重不能按孕周增加,且脈壓常>50mmHg,實驗室檢查可見血清FT4及TT4升高,血清TSH降低或不能測及,甲狀腺自身抗體陰性。另外,SGH還常與妊娠劇吐密切相關。
Graves病與SGH相比,具有眼征、甲狀腺腫大、Graves病史及甲狀腺自身抗體陽性等特殊表現(xiàn)。
妊娠期甲亢的治療
徐向進教授表示妊娠期甲亢的治療原則是既要控制甲亢發(fā)展,又要確保胎兒正常發(fā)育,安渡妊娠及分娩期。
SGH發(fā)病與胎盤分泌過量HCG有關,建議及對癥治療,對合并劇吐者應控制嘔吐,糾正脫水電解質(zhì)紊亂;但是該類患者一般在孕14~18周血清甲狀腺激素可恢復至正常,不主張使用抗甲狀腺藥物(ATD)治療。
若SGH與Graves病鑒別診斷困難,則可短期使用ATD。與SGH不同的是,Graves病甲亢不易緩解,需應用ATD治療。
相關指南推薦,對于妊娠期甲狀腺毒癥患者的懷孕問題,已患甲亢的女性最好在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后考慮懷孕,以減少妊娠不良結(jié)局。
對于換Graves病的女性患者:
①若TRAb滴度較高但計劃在2年內(nèi)懷孕,應選擇甲狀腺手術切除治療;
②131碘消甲治療前48小時需做妊娠試驗,核實是否懷孕以避免131碘對胎兒的輻射作用;
③甲狀腺手術或131碘消甲治療后6個月方可懷孕。
對于接受ATD治療的擬懷孕女性,甲硫咪唑(MMI)和丙基硫氧嘧啶(PTU)均對母親和胎兒有風險,MMI有致胎兒畸形風險,故懷孕前要停用MMI,改換PTU。
對于妊娠期甲亢患者的ATD治療,妊娠早期優(yōu)選PTU,妊娠中晚期優(yōu)選MMI,不推薦ATD與LT4聯(lián)合用藥。妊娠期監(jiān)測甲亢控制的指標首選血清FT4,控制目標是使血清FT4接近或輕度高于參考值上限。
應用ATD治療的患者,治療起始階段應每2~4周監(jiān)測1次FT4和TSH、達到目標值可減少為每4~6周監(jiān)測1次。不推薦將血清TT3作為監(jiān)測指標。值得注意的是,ATD可通過胎盤屏障,為避免對胎兒的不良影響應使用最小劑量來實現(xiàn)控制目標。另外,從自然病程來看,Graves病甲亢在妊娠早期可能加重,此后會逐漸改善,故妊娠中晚期可減少ATD劑量。
原則上不采取手術治療妊娠期甲亢。但如果出現(xiàn)以下適應證:對ATD過敏、需大劑量ATD才能控制甲亢以及患者不依從ATD治療時,若確定需手術,最佳時間為妊娠中期。手術時應測定孕婦TRAb滴度以評估胎兒發(fā)生甲亢的潛在風險,推薦β受體阻滯劑或短期碘化鉀溶液可在術前準備是使用。
TRAb滴度監(jiān)測的意義
TRAb滴度是Graves病活動的標志,其升高常提示會有胎兒甲亢、新生兒甲亢或胎兒甲、新生兒甲減或中樞性甲減等并發(fā)癥發(fā)生。監(jiān)測TRAb滴度對及時診治Graves病至關重要。對Graves病甲亢或既往有Graves病病史的孕婦,應在妊娠22~26周測定血清TRAb。
妊娠期間若母親有活動性甲亢、放射性碘治療病史、曾在妊娠期行甲狀腺切除術治療甲亢或有分娩甲亢嬰兒的病史,則應進行TRAb監(jiān)測。
Graves病妊娠女性的胎兒和新生兒甲亢患病率約為1%,通常于妊娠中期發(fā)病,一般先是胎兒甲亢,出生后為新生兒甲亢。若孕婦存在高滴度TRAb,孕中期就應開始監(jiān)測胎兒心率,行超聲檢查胎兒的甲狀腺體積。新生兒甲亢的癥狀及體征通常會在出生后10天左右出現(xiàn)。對于有甲亢高危因素的新生兒,應密切監(jiān)測其甲狀腺功能,一旦出現(xiàn)明顯的甲狀腺毒癥癥狀,且血清FT3、FT4、T3及T4增高和TSH降低即可診斷新生兒甲亢,需進一步進行ATD、碘劑及其他支持對癥處理。
對于甲亢哺乳期的治療,指南認為哺乳期適量服用ATD是安全的。鑒于PTU存在肝臟毒性,應首選MMI,且宜在哺乳后服用。
小結(jié)
報告的最后,建議,因妊娠期甲狀腺毒癥會危及孕婦和胎兒,我們需積極診斷和治療,以控制孕婦及胎兒的不良結(jié)局。國內(nèi)有條件的醫(yī)院和婦幼保健部門都應對妊娠早期女性開展甲狀腺疾病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