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磅!《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》發(fā)布
摘要:國家藥監(jiān)局發(fā)布《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》。
據國家藥監(jiān)局網站消息,7月10日,《接受
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》正式對外發(fā)布。
以下為國家藥監(jiān)局公告全文:
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(yī)療器械創(chuàng)新的意見》,加強對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工作的指導和規(guī)范,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《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》(以下簡稱《指導原則》)。7月10日,該指導原則正式對外發(fā)布。《指導原則》對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適用范圍、基本原則、完整性要求、數據提交的技術要求以及接受程度均給予明確。
確保數據真實、完整、準確、可溯源
《指導原則》所涉及的境外臨床試驗數據,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通過藥品的境內外同步研發(fā)在境外獲得的創(chuàng)新藥臨床試驗數據。在境外開展仿
制藥研發(fā),具備完整可評價的生物等效性數據的,也可用于在中國的藥品注冊申報。
《指導原則》要求,申請人應確保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真實、完整、準確和可溯源,這是基本原則。其數據的產生過程,應符合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(xié)調會(ICH)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(guī)范(GCP)的相關要求。申請人應確保境外臨床試驗設計科學,臨床試驗質量管理體系符合要求,數據統(tǒng)計分析準確、完整。
鑒于臨床試驗數據的完整性是接受注冊申請的基本要求,《指導原則》明確在中國申請注冊的產品,應提供境外所有臨床試驗數據,不得選擇性提供臨床試驗數據。
數據提交有規(guī)矩
《指導原則》對于不同種類數據提交的要求進行了說明。在提交藥品注冊申請時,應按照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的申報資料要求整理匯總境內外各類臨床試驗,形成完整的臨床試驗數據包。提交的數據應該包括生物藥劑學、臨床藥理學、有效性和安全性資料數據。鼓勵采用通用技術文件格式(CTD)提交。
數據質量決定接受程度
《指導原則》依據臨床試驗數據的質量,將接受臨床試驗數據分為完全接受、部分接受與不接受三種情況。
完全接受的條件包括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可靠,符合 ICH GCP和藥品注冊檢查要求;境外臨床研究數據支持目標適應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;不存在影響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種族敏感性因素。
若數據存在影響有效性和/或安全性的種族敏感性因素,數據外推至中國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,則為部分接受。若數據存在重大問題,不能充分支持目標適應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的,則屬于不接受的范圍。另外,對于用于危重疾病、罕見病、
兒科且缺乏有效治療手段的藥品注冊申請,屬于“部分接受”情形的,可有條件接受。